1、信仰统一:婚姻的构成必须要有共同的信仰,这是建立美满婚姻家庭的首要条件。因为信仰是人生观、价值观产生的基础,如双方无共同信仰及生活、饮食方面互异,不同的信仰会产生不同的人生观和不同的价值观。简言之,因为有了共同的信仰、言语和爱好,对建立一个和睦、团结的家庭奠定了良好的基础,所以结婚男女必须都是穆斯林。《古兰经》告诫说:“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,真到她们信道。……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,直到他们信道。”(2:221)。信仰问题,是一个原则问题、根本问题。尤其是婚姻方面必须坚持这个原则,至于相貌,则在其次。它要求穆斯林在选择配偶时不要注重门第、地位、民族、血统、地域……等表面的东西,而要看信仰、志向等本质的、内在的品位。正是由于这一特点,穆斯林在婚姻方面突破了地域、民族、肤色的界限,这样便加快了穆斯林的发展,壮大了穆斯林的队伍,从而保证了穆斯林的凝聚力和向心力。
2、男女双方自愿。由男或女向对方正式求婚,阿拉伯语称之为“依扎布”即允婚,被求婚的一方接受这一要求,正式表达允诺,阿拉伯语称之为“盖比勒图”;求婚与允婚均须由双方用语言明确表达出,并须有人作证。结婚的男女,要征求家长(主婚人)的同意,但家长不得强迫包办子女的婚姻。布哈里圣训记载:有一天,一位姑娘对真主的使者说,她的父亲逼着她嫁给她弟兄,应该怎么办?穆圣说,就照你父亲的安排办吧。如果我不同意,也必须照办吗?那么,这样的婚姻是无效的,你可以嫁给你所喜欢的一个人。这个女子说,其实她同意了这门婚姻,她只是想知道,最后的决定是父亲有权,还是她自己有权。在伊斯兰教法中,婚姻是人生大事,男女双方必须以自主为原则,但也要重视父母的意见,争取父母的同意和支持。如此才能组成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,才有益于国家社会。穆圣时代,有一个叫舒尔布的男子曾向一个妇女求婚,穆圣问他:“你见过对方没有?”他回答:“没有见过。”穆圣说道:“你应该去观察一下,因为双方见见面,能促进彼此之间的感情。”于是他带着穆圣的旨意来见她的父母,可是两位老人对青年男女互相见面似乎很不高兴,而深居闺房里的姑娘听到外面的谈话后,却说道:“既然这是真主的使者的旨意,那么你就来看看吧。”于是,他见了她,经相互了解,终成眷属。可见,伊斯兰是允许有结婚诚意的男女双方相互见面,相互了解的。但这也不是漫无边际,毫无约束的,这一切都必须在伊斯兰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进行。
3、聘礼。聘礼,阿拉伯语“麦亥尔”的意译,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(瓦直布)。我国部分地区的穆斯林,只在结婚的当天履行象征性的赠予。婚姻实质上也是一种男女双方之间的契约,订立契约,一方面需向另一方交付定金,以证明该契约的成立。所以婚姻这种契约要求的聘礼,也即相当于“订金”,证明了婚姻的成立。因此,古往今来,穆斯林男女缔造婚姻,男方必须给女方送聘礼,男方所送的聘礼,女方需同意,但是伊斯兰教的聘礼绝非买卖婚姻《古兰经》启示:“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,当作一份赠品,交给她们。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,那么,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。”(4:4)穆圣说:“婚书越简单越好,聘金应以男方能力和女方情谊为定,一枚铁戒指或一把枣,都不算少。” 阿里娶法蒂玛时,他身无分文,仅以副盔甲作聘礼。还有一个人,一贫如洗,一无所有,连一条多余的裤子都没有,于是穆圣让他教未妻几段经文,作为聘礼。可见,聘礼不能太多,不能超出男方的经济承受能力,但也不能不给,只要适度适当,量力而行即可。聘礼的形式和数量没有限定,任何东西能使新娘满意就可以,如一定数量的现金、首饰、房产等。
4、证婚人。证婚,当男女双方经相互了解,准备正式结婚时,必须有多少两个证人作证,要求在场的人听见男女双方的求婚、允婚的明确的语言表示,作证男女双方同意结婚,阿拉伯语为“舍哈代”。具备了以上条件和程序,男女双方即结成夫妻。这是构成婚姻关系的有效条件,体现了婚姻是自主、自愿的,并当众宣布双方的婚事,以便得到社会的承认(领取“结婚证书”)。《古兰经》指出:“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人作证;如果没两个男人,那么,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申请一个男人和二个女人来作证。”(2:282)穆圣说:“没有作证就没有婚姻。”又说:“没有监护人在场的婚姻是不严肃的。如果找不到监护人,可以请当地的伊玛目代理。” 中国的穆斯林在举行婚礼前,由阿訇依据教法规定主持婚礼,首先征得男女双方表示其婚姻为自愿结合,有两名证婚人在场作证,并取得双方家长允许,正式宣布婚姻有效。结婚时,用阿拉伯语念“尼卡哈”词并写“伊扎布”结婚证书。此时穆斯林男女间的婚姻关系为符合教法规定的有效婚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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